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哪些钓鱼行为属违法?京尹律师有话说!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活饵钓鱼”,还有六种常见的钓鱼方式也属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钓鱼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休闲活动,但有些人可能会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捕捞,这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电鱼也是非法捕鱼的一种常见行为,这是一种非常残忍的捕鱼方式,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使用有毒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也是鱼贩子会选用的方式之一;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以上这几种捕鱼方式会对水生生物造成极其恶劣的伤害,甚至导致水中生物大量死亡,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利用鱼类的趋光习性,用灯光诱集后进行捕捞。虽然这种捕鱼方式不会对水生生物造成直接伤害,但是过度捕捞会导致鱼类资源的枯竭,因此也属于违法行为。利用工具阻断河道,将原有河道水抽出,从而捕捞渔获物,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在钓具上增加可视设备,提高钓获效率。虽然这种设备可以提高钓获效率,但是不能因此而违法捕捞。

上述捕鱼方法,构成刑法中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处以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捕捞,保护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的生存权利。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非法捕捞的危害和后果。

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哪些钓鱼行为属违法?京尹律师有话说!

【相关案例】(来源:刑事视野、江西日报)

案例一:

2022年10月21日,攀枝花市某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抓获三名使用活泥鳅垂钓野生水产品的嫌疑人。民警赶往现场时,三名嫌疑人正打着灯坐在草地上,六支鱼竿立在脚边,身边放着一个自制小水桶,民警走近查看,发现桶里放着活泥鳅。经查,嫌疑人高某、黄某、曹某为食用野生鱼,于20日前往农贸市场购买活泥鳅后,使用活泥鳅进行垂钓,民警在现场查获路亚竿6根、5条翘嘴红鲌(9.9斤),鱼护1个,活泥鳅1桶(4.9斤)。最终,这3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当地公安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二:

2022年11月6日,广安市邻水县护鱼员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该县的城北镇御临河用活泥鳅“打窝”垂钓。在劝导、取证过程中,钓鱼者吴某拒不配合,当场销毁证据并致护鱼员受伤。最后,钓鱼者吴某因涉嫌妨碍执行公务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2022年4月10日凌晨,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农业农村局与某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某县琴江镇坝*村河段现场查获当事人温某某、黄某某(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并查获皮划艇、电照、电瓶、运输电捕工具的车辆等捕捞工具及渔获物12.15千克。经立案查明,某县琴江镇坝*村河段为常年禁捕区,当事人温某群、黄某华于4月9日22时至4月10日凌晨,在该河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河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温某群、黄某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侦办。2022年8月,某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温某群拘役2个月,缓刑5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华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责令温某群、黄某华支付生态补偿评估费2000元,投放价值人民币27495.6元的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案例四:

2022年11月26日,南昌市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鄱阳湖铭溪湖水域时,发现当事人罗某1、罗某2、蔡某洪等三人正在将渔获物装车。经立案查明,11月25日13时至26日凌晨3时许,当事人在禁捕区鄱阳湖铭溪湖水域非法捕捞,捕获渔获物1795.45千克。当事人在禁捕区内,人力拖曳单层拉网捕捞水产品,且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超过500千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南昌市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渔获物,并将案件移交南昌市公安局新*分局侦办。

案例五:

2022年4月3日,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公安厅转来“有人视频直播使用背负式电瓶电力捕鱼”的案件线索,在洛*镇洛*虾果园水域,现场查获蒋某麟、范某军、范某文等三人正准备直播,并在直播间所用房屋中查获背负式电瓶等捕鱼设备。经立案查明,4月1日蒋某麟等三人在虎牙直播间318624直播使用背负电瓶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当事人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丰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蒋某麟等三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工具、渔获物,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2022年6月16日21时许,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违规垂钓专项执法行动时,现场查获当事人潘某、侯某、郑某惠、杨某剑、姚某亮等五人正在禁捕区鄱阳湖濂溪区小湖堤水域使用钓具进行作业。经立案查明,5名当事人各使用了2套真饵复钩钓具,其钓钩数均为12个钩尖。经认定,该钓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目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钓具类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5名当事人捕捞所在水域属禁捕区、禁捕期。当事人潘某等五人在禁渔区、禁捕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件移交公交机关处理。

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哪些钓鱼行为属违法?京尹律师有话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