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定金”和“订金”虽读音相同,但含义和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当涉及不退款项的情况,应该使用“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单来说,如果你交了定金,后来不想履行合同了,这笔定金就不能要回来了;但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就要双倍返还给你。
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返还给交付方。也就是说,“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所以,如果是想要有担保作用且在对方违约时能获得双倍赔偿、自己违约时可能要不回钱这种情况,合同里应该使用“定金”这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