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际标准舞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陕西省国际标准舞学会
第二条  陕西省国际标准舞学会是由国际标准舞艺术家、专业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从事国际标准舞研究教学、培训、交流、比赛、表演等项专业活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陕西省国际标准舞学会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
第三条  陕西省国际标准舞学会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热心本专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国际标准舞的各项专业活动,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增进国内外国际标准舞艺术家、工作者、爱好者之间的友谊和技艺交流,促进陕西国际标准舞的普及与提高,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陕西省国际标准舞学会接受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陕西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1)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有关国际标准舞方面的技术资料、组织交流、学习,通过各种活动来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技艺;(2)学习、研究国内外国际标准舞的教学、比赛、评审、计分的规则,建立一整套适合我省情况的、科学的国际标准舞技术原则;(3)组织教学。有计划开办各类舞者、教师、考官、评审员、计分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前来教学、交流和研讨;(4)组织比赛。举办陕西省锦标赛、陕西省青少年锦标赛(一年一届)和不定期的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邀请赛等活动,以推动我省国际标准舞健康发展;(5)促进国内外国际标准舞组织团体,以及省内外兄弟协会间的友好往来,按照国家规定组团或派舞者、评审员、教师参加国内外比赛、表演或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优秀舞者、资深专家来陕进行交流比赛、示范表演和学术讲座;(6)逐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国际标准舞教师队伍,为推广国际标准舞和培养舞者、专业骨干奠定扎实的组织基础;(7)逐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舞者、评审、计分队伍,以适应国内外各比赛的需要,为国争光;(8)逐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国际标准舞表演队伍,能够适应国内外文化市场的需求;(9)指导本会会员的业务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的合法利益;(10)提供信息咨询服务;(11)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国际标准舞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及国际标准舞艺术的普及与提高;(12)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国际标准舞产业;(13)提供国际标准舞专业所需的音像制品、服装、鞋、装饰物等物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全省各人民团体,社会国际标准舞团,国际标准舞培训中心(学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会长会议批准后,履行手续,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具有国际标准舞各个艺术领域的从事经历,在思想和业务上具有艺术品格,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室批准,履行手续,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全体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有对本人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通过一定程序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本会全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担任本省同行业组织的重要职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会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有权推选一名理事,代表团体会员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会长通过后,取消或停止会籍:1、严重违法,被剥夺公民权者;2、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常务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监督和检察驻会机构的日常工作;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1、2、3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需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选(推)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职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主持会长会议及本会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职能部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协助会长实施本会各项管理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消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